半岛彩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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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原审措施实施之后,应相关利害关系方申请,商务部先后对措施发起了两次期间复审、两次期终复审及两次更名复审。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5月9日,应中国氯丁橡胶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第三次期终复审调查。考虑到英国氯丁橡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具体描述:外观呈乳白色至米或浅棕色片状或块状物,不含滑石粉以外的机械杂物,无焦烧粒子。其物理及化学特性为:由2-氯-1,3-丁二烯经乳液聚合制成的均聚物。其分子量一般为10-20万,相对密度1.15-1.25,玻璃化温度-45℃,有极性,具有规整的分子排布和可逆的结晶性能。

  主要用途:氯丁橡胶主要用作电线电缆护套、胶管、耐油橡胶制品、耐热传送带、印刷胶棍、胶皮水坝、建筑用密封条、公路填缝密封胶、桥梁支座、油田用电线防水帽、阻燃橡胶制品、各种密封圈垫以及化工设备防腐衬里和氯丁橡胶胶粘剂等,以及用于建筑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粘合剂、海洋开发、医疗卫生、能源开发等方面。

  自2023年5月1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

  2022年5月9日,应中国氯丁橡胶产业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2年第14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机关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氯丁橡胶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如下:

  2005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0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其中日本公司税率为2%-151%,美国公司税率为151%,欧盟公司税率为11%-151%。

  2010年8月24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49号公告,决定自2010年8月28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9.9%,东曹株式会社10.2%,昭和电工株式会社20.8%,其他日本公司43.9%。

  2010年5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0年第2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期终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21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和2010年第49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13年7月26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5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7月26日起,将原产于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20.8%。

  2015年12月25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8号公告,决定自2015年12月25日起由日本电化株式会社(Denka Company Limited)继承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20.8%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日本电气化学工业株式会社(DENKI KAGAKU KOGYO KABUSHIKI KAISHA)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43.9%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62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11月9日起由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ARLANXEO Deutschland GmbH)继承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1%反倾销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朗盛德国责任有限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适用氯丁橡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欧盟公司”所适用的151%反倾销税税率。

  2016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8号公告,决定自2016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2017年5月9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19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5月10日起,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23号公告、2010年第49号公告、2011年第21号公告、2013年第45号公告、2015年第68号公告和2016年第62号公告,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

  2022年3月8日,商务部收到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考虑到英国氯丁橡胶的实际情况,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书的主张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和申请书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审查结果,调查机关于2022年5月9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自2022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氯丁橡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022年4月29日,调查机关通知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已正式收到中国氯丁橡胶产业提交的期终复审调查申请。2022年5月9日,调查机关发布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的立案公告,向日本驻华使馆、美国驻华使馆和欧盟驻华代表团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版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相关企业。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复审调查相关信息的公开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公开版本,并将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驻华代表团、日本生产商日本电化株式会社、欧盟生产商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按立案公告要求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本次期终复审调查并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交了相关材料。

  2022年6月8日,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发放了《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和《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调查机关将发放问卷的通知和问卷电子版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当日,调查机关还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发放了问卷通知及问卷。

  在规定期限内,欧盟生产商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的申请。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该企业延期提交调查问卷答卷。

  至答卷递交截止日,欧盟生产商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国内生产者山西霍家长化合成橡胶有限公司和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的答卷。

  2022年8月25日,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就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期终复审案件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请求中国商务部终止对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或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意见书》。

  2022年12月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阿朗新科德国有限公司〈请求中国商务部终止对进口氯丁橡胶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或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意见书〉的评论意见》。

  2023年1月17日,申请人提交了《氯丁橡胶反倾销期终复审案申请人关于〈申请书〉中美国向中国出口氯丁橡胶产品倾销情况的补充材料》。

  为了解中国氯丁橡胶产业状况,核实中国生产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2023年3月21日至3月23日,调查机关对山纳合成橡胶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实地核查结束后,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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